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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韩非子》·定法

分类:华夏国学 · 诸子辑要发布日期:2026-10-09

问者曰:「申不害、公孙鞅,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?」

白话有人问道:“申不害、商鞅,这两家的学说,哪一家于国家更紧要?”

应之曰:「是不可程也。人不食,十日则死;大寒之隆,不衣亦死。谓之衣食孰急于人,则是不可一无也,皆养生之具也。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。术者,因任而授官,循名而责实,操杀生之柄,课群臣之能者也。此人主之所执也。法者,宪令著于官府,刑罚必于民心,赏存乎慎法,而罚加乎奸令者也。此臣之所师也。君无术则弊于上,臣无法则乱于下,此不可一无,皆帝王之具也。」

白话回答说:“这不能拿来相比。人不吃饭,十天就会死;隆冬严寒,不穿衣服也会冻死。要问衣服和食物哪一样于人更紧要,那就是这两样一样也不能缺,都是保养生命所必需的。如今申不害讲的是术,商鞅行的是法。所谓术,就是君主依据才能授予官职,按照名位责求实际的功效,手握生杀的大权,考核群臣的能力。这是君主所持守的。所谓法,就是法令明确地记载在官府里,刑罚在百姓心中必定施行,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,惩罚加于触犯禁令的人。这是臣子所遵循的。君主没有术,就会在上面受到蒙蔽;臣子没有法,就会在下面胡作非为。这两样一样也不能缺,都是帝王治国的工具。”

问者曰:「徒术而无法,徒法而无术,其不可何哉?」

白话提问的人又问道:“只有术而没有法,只有法而没有术,它们的不行表现在哪里呢?”

对曰:「申不害,韩昭侯之佐也。韩者,晋之别国也。晋之故法未息,而韩之新法又生;先君之令未收,而后君之令又下。申不害不擅其法,不一其宪令,则奸多。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,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,利在故新相反,前后相勃,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,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。故托万乘之劲韩,十七年而不至于霸王者,虽用术于上,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。公孙鞅之治秦也,设告相坐而责其实,连什伍而同其罪,赏厚而信,刑重而必。是以其民用力劳而不休,逐敌危而不却,故其国富而兵强;然而无术以知奸,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。及孝公、商君死,惠王即位,秦法未败也,而张仪以秦殉韩、魏。惠王死,武王即位,甘茂以秦殉周。武王死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韩、魏而东攻齐,五年而秦不益尺土之地,乃城其陶邑之封。应侯攻韩八年,成其汝南之封。自是以来,诸用秦者,皆应、穰之类也。故战胜则大臣尊,益地则私封立,主无术以知奸也。商君虽十饰其法,人臣反用其资。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,法虽勤饰于官,主无术于上之患也。

白话回答说:“申不害是韩国昭侯的辅佐者。韩国是从晋国分出来的国家。晋国的旧法还没有废止,韩国的新法又产生了;先君的命令还没有收回,后君的命令又颁布下来。申不害不能整饬他的法度,不能统—他的法令,那么奸邪的事情就会多起来。所以奸臣觉得对旧法和先前的命令有利就援引它,觉得对新法和后来的命令有利就援引它,新旧两法互相抵触,前后命令互相矛盾,那么即使申不害十次辅佐昭侯使用权术,奸臣还是能够在言辞上欺骗昭侯。所以韩昭侯依托着拥有万辆兵车的强韩,十七年却不能成为霸王,毛病就在于:君主在上面虽然用了术,但法令在官府那里没有认真整饬。商鞅治理秦国,设立互相告发和连坐的制度并且责求核实情况,把百姓编成什伍、犯了罪一同连坐,奖赏丰厚而守信用,刑罚严厉而必定执行。因此秦国的百姓出力劳作而不休息,追逐敌人冒着危险也不退却,所以国家富强而军队强大;然而君主没有权术来察知奸邪,结果只是凭着国家的富强去资助了人臣罢了。等到孝公、商君死了,惠王即位,秦国的法度还没有败坏,张仪却利用秦国的力量去为韩国、魏国效命。惠王死后,武王即位,甘茂利用秦国的力量去为周效命。武王死后,昭襄王即位,穰侯越过韩国、魏国向东攻打齐国,打了五年,秦国没有增加一尺土地,却为穰侯成就了他陶邑的封地。应侯攻打韩国八年,成就了他自己汝南的封地。从此以后,那些替秦国办事的人,都是应侯、穰侯这一类人。所以打了胜仗大臣就尊贵,攻下了土地私人的封邑就建立起来,这是因为君主没有权术来察知奸邪。商君即使十次整饬他的法度,人臣反而会利用它所造成的资财。所以秦国凭借强大的资财几十年而不能成就帝王之业,毛病就在于:法度虽然在官府里认真整饬,君主在上面却没有权术。”

问者曰:「主用申子之术,而官行商君之法,可乎?」

白话提问的人又问道:“君主采用申子的权术,而官府推行商君的法度,可以吗?”

对曰:「申子未尽于术,商君未尽于法也。申子言:『治不逾官,虽知弗言。』法不逾官,谓之守职也可;知而弗言,是不谓过也。人主以一国目视,故视莫明焉;以一国耳听,故听莫聪焉。今知而弗言,则人主尚安假借矣?商君之法曰:『斩一首者爵一级,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;斩二首者爵二级,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。』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。今有法曰:『斩首者令为医、匠。』则屋不成而病不已。夫匠者手巧也,而医者齐药也,而以斩首之功为之,则不当其能。今治官者,智能也;今斩首者,勇力之所加也。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,是以斩首之功为医、匠也。故曰:二子之于法术,皆未尽善也。」

白话回答说:“申不害对术的阐述没有完备,商鞅对法的阐述也没有完备。申不害说:‘治理政事不能超越自己的职守,即使知道(越职的事)也不说。’法度事务不超越职守,可以叫做守职;知道却不说,这就不能说是没有过错了。君主靠着全国人的眼睛去看,所以看得没有比他更清楚的;靠着全国人的耳朵去听,所以听得没有比他更灵敏的。如今臣子知道却不说,那么君主还要凭借什么去获取信息呢?商鞅的法令规定:‘斩获一个敌首的,爵位升一级,想做官的给他五十石俸禄的官职;斩获两个敌首的,爵位升两级,想做官的给他一百石俸禄的官职。’官爵的升迁和斩首的功劳是相称的。如今假如有法令规定:‘有斩首之功的人,让他去做医生、工匠。’那么房屋也盖不成,疾病也治不好。工匠的长处在于手巧,医生的长处在于调配药剂,让凭斩首立功的人去充任,就不符合他们的才能。如今管理官职事务靠的是智能,而斩首靠的是勇力所发挥的作用。用勇力所立的功劳去担当需要智能的官职,这正像让斩首立功的人去做医生、工匠一样。所以说,这两个人对于法和术的论述,都还没有做到完备。”

(本文为公有领域古籍原文,据维基文库所收通行本整理;白话译文为本站编译。)

《韩非子》·定法
秦始皇像(韩非的学说为秦所采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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